希望能拋磚引玉達成真正的勞資共識。
勞基法已經是最低標準了,還是有一堆老闆不守法!
一、勞委會應該要提供勞工基本薪資的六倍獎金來檢舉那些不守法的老闆
二、獎金來源應是被檢舉的雇主,要被處法勞工基本薪資的十倍罰金
也就是:『受僱員工需檢舉違反勞工基本法之雇主。違反勞工基本法之雇主,除需補足違反勞工基本法外,仍須處以勞工基本薪資之十倍罰款,其中十分之六為檢舉者獎金。受僱員工之後離職不論自願與否皆可申請失業給付。』
由於獎金是由違反勞工基本法之雇主罰金中提供,政府不並另外出錢,剩下的四成也能用於行政支出上,所以不會對政府的財政增加負擔。
用勞工基本薪資做為準軸是因為勞工基本薪資還會隨通膨調整(雖然跟不上),訂罰金卻不會隨通膨調整。
也替檢舉人留後路,避免被種種不可見的欺壓而離職卻不能申請失業給付。
這樣有失業給付六個月加上勞工基本薪資六個月,可以讓檢舉者有一年的時間找工作。
P.S.人與人之間的基礎應該建立在信任上頭,如果雇主連勞基法都做不到,又要如何員工多賣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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