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9日 星期五

童星,最被剝削的勞工


首先,要認清一個事實,演藝事業=工作


所以童星=童工


來看看童工的定義
勞動基準法


第四十五條(未滿十五歲之人之僱傭)
  雇主不得僱用未滿十五歲之人從事工作。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者,不在此限。
  前項受僱之人,準用童工保護之規定。


重點在這句話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者,落魄不是圈內人自然無法對此做評論。


日前某位童星的超時工作問題吵得沸沸揚揚的,其實也有規定
第47條 童工每日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例假日不得工作。  
第48條 童工不得於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
結果呢?不是去查有沒有而是訂一個報備法


再來看看民法
第13條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


童星最多是有限制行為能力的人,因此所有的收入都要給法定代理人
所以童星執行業務卻沒有所得(有沒有超時不得而知),請換個角度想,如果是你,你工作而薪水由別人拿,只給你幾十分之一,你會怎樣?


P.S.落魄並沒有批評任何人,只覺得該修法了(立委諸公們該加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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